中华女子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17 20:41:05中华女子学院
总则
中华女子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唯一一所公办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央部委院校,隶属于全国妇联。学校成立于1949年,座落在北京亚运村姜庄湖畔,是一所具有女性特点的现代化的花园式高等学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中华女子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章程》适用范围与招生工作原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华女子学院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依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三条 招收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以及符合国家报考条件的考生。
第四条 身体健康,体检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一般院校体检标准执行。
第五条 我校目前只开设英语语种课程,普高专业只招女生。
录取办法:
第六条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录取办法,综合考核,按各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
第七条 我校调档比例范围为100%—120%(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八条 普通专业进档考生,按总成绩排队,择优录取,专业级差3分。
第九条 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总成绩排队录取。
第十条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
第十一条 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笔试成绩在110分以上(含110分),口试及听力成绩要求4分以上(含4分)。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人力资源管理、对外汉语、旅游管理、文秘专业要求考生体貌端正、口齿清楚,原则上身高1.60米以上。
第十三条 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收费及奖贷方法
第十五条 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第十七条 为确保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设有多项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同时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其它
第十八条 本《章程》发布后,若国家新出台相关政策,本《章程》如有不符之处,
以国家新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我校本科新生第一学年在北校区(北京昌平区)上学,后三学年回校本部。
我校高职新生两年均在在本校校外500米学生公寓住宿,在校本部上课。
学校名称:中华女子学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邮编:100101
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84659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