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9-04-13 17:51:22中国地质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的相关规定,全面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Beijing,学校代码为11415。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100083。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首批设有研究生院并正进行“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
第四条 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中国地质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主要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的副书记任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普通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符合免试条件的考生,通过规定的程序,可以免试入学。
第八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专业测试,具体的测试时间和有关要求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九条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 根据各省市招生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根据各省的工作安排,并参照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之间。
第十一条 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优秀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享受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政策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和志愿择优调剂录取至缺额专业,无法满足志愿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主要考虑语数外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在同等条件下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
第十四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入校后以英、日、俄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试成绩。
第十五条 除国防生和定向生外,录取时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此之外,我校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1)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1款,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与材料工艺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2)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2款,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地球物理学、地理信息系统;
(3)符合《意见》中第二条第3款,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有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第十七条 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按照教育部及学校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专业考试后生源分布及本校专业考试情况确定分省计划。只有取得我校艺术设计专业考试合格证并已经通过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的考生方可报考,按照文化课成绩占40%,专业课成绩占60%的比例,在单科成绩达到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须经我校专业测试合格,并与我校签订《招考协议》,且已经按照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参加本省相应的统一测试且成绩合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政策择优录取,具体要求见当年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已签协议的艺术特长生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将我校填为本科一批第一志愿,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须将我校作为平行志愿的第一个学校,否则将不能享受协议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国防生的招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除满足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外,只招收男性未婚青年。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由军队支付的国防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计划只招少数民族考生。被我校民族班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和本专业其他学生混合编班,学生毕业后须返回生源地就业。
第二十二条 定向生学费由定向单位提供,拟报考定向生者请及时与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取得联系,了解定向就业政策,并及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须回定向单位就业。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他费用。2009年我校学费标准为:地质学、地球化学专业4500元/年,软件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5500元/年,英语专业为6000元/年,艺术设计专业10000元/年,其余各专业均为5000元/年。若国家调整2009年收费标准,将执行新的收费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等多种形式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并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他们持当地民政局(或乡、镇、街道等单位)出示的特困证明可向校学生工作处申请学杂费缓交,即先入学,然后学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相应资助。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10-82323688、82323788 传真:010-82326956
E-mail:zhsh@cugb.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sh.cugb.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