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2009-04-08 13:21:22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是全日制重点大学、“211工程”、“985工程”学校。联系电话:010-58807962。网址:www.bnu.edu.cn。
第三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北京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监委、本科生招生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录取原则:
1、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以调档线上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一般在2分以内。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要求达到2A。对进档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分数依据实考分,等级按A+A+、A+A、AA的顺序。
2、在高考实考分(江苏:实考分和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或教育部政策规定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
3、报考英语和日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且必须参加英语口试。
4、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按照实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5、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国防生外,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6、经我校考核认定的拟录取保送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保送生招生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7、经我校考核认定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自主招生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8、与我校签订协议的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9、经我校考核合格的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已与我校签订协议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长生),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份同科类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者,可予录取。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其所在省份同科类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分项目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数的30%。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可免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一级(含)以上级别的运动员,必须参加由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和文化考核, 合格考生分项目按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录取人数不超过我校公布的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计划数的20%。
11、运动训练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运动训练专业本科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2、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在满足以下条件:高考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文科或理科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90%,体育专业测试成绩(含专项成绩)不低于75分(100分制)的情况下,按照体育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13、国防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09年国防生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4、体检标准按我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的《2009年北京师范大学招生体检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