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给“高考移民第一案”一个说法?
2008-05-13 10:28:16新京报文章作者:熊丙奇
治理高考移民,不能剥夺学生升学的机会,采取以学籍为主,户籍或居住证为辅的政策,就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通过法律渠道,则可以审查高考移民政策推出的合法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出台政策的一致性,给涉嫌高考移民者以合法的答复。
因“户籍在陕西不满三年”及“高中学籍在陕西不满三年”,西安多名高三学生被教育部门认定为高考移民并取消了高考资格。12名被取消资格的学生将西安市招办等部门告上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报名的资格。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将于5月14日开庭。
这是国内就高考移民问题发生的第一起诉讼,被称为高考移民第一案。去年11月,北京市有绿卡持有者,因为其子女户籍在海南,受“户籍、学籍双认证”高考报名政策影响,既不能在北京高考(因户籍在海南),又不能回海南参加高考(因学籍在北京),曾到法院起诉人事部门,但未被立案。
处理高考移民这一问题,十分棘手。在当地市民看来,政府应该打击高考移民,因为高考移民者“侵占”了当地考生的利益,而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在高考这个“民生问题”上,出台的打击高考移民的相关政策,也正是基于当地的“民意”。但是,这却同时产生三方面问题。
一是与当地政府出台的其他人才优惠政策相背离。有的地方为吸引人才,推出“绿卡”制度,并告诉所有手持绿卡的人才,其子女享有与本地户籍拥有者同等待遇。但如果人事部门与教育部门各行其是,往往会让正常流动的人才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二是与受教育个体的实际情况相背离。由于各地存在事实上的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为了在高考升学中,获得更好的升学机会,高考移民确实存在。但这并不表明,户籍及学籍两者没有达到高考报名政策要求的考生,都是高考移民。
三是与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相背离。法律所指受教育者是所有公民,因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不同,而使公民的入学、升学权利不平等,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都会损害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第一方面的问题,是政出多门造成教育政策与人才流动政策的冲突,其所造成的后果,不能由政策所影响的人承担。第二方面的问题,适用的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假想所有户籍与学籍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都有不良动机,这必然导致惩罚范围过大、惩罚失当、殃及无辜等问题。
第三方面的问题则是根本性的,即不能用新的错误解决以前的错误。教育资源发展严重不均衡,是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尽快推进资源配置均衡,而不是以破坏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行为,阻止少数人在不同区域的正常流动。
仅就第一方面和第二方面的问题而言,身处高考移民境遇的考生和家长,多采取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起来往往受到推诿,尤其是当涉及多个部门时,更是艰难。而就第三方面问题而言,不管怎样治理高考移民,其前提是不能剥夺学生升学的机会,采取以学籍为主,户籍或居住证为辅的政策,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通过法律渠道,则可以审查高考移民政策推出的合法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出台政策的一致性,给涉嫌高考移民者以合法的答复,由此让公民的权利免受侵犯。由此,我们关注高考移民第一案的审理情况,期待能给出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