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志愿的重要资讯:国家设置奖学金
2006-12-21 17:07:35本站原创
从2002年起,中央政府每年拨出2亿元设立国家奖学金,定额发放给4.5万名学生。奖金将按两个等级发放,其中1万名特别优秀的学生享受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3.5万名学生享受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其所在学校均减免当年的全部学费。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发放办法为:
1.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身体健康;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
3.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按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财政部根据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作适当倾斜。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局)复核);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复核后的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按照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奖学金预算。在接到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材料后,1个月内将国家奖学金预算下达给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厅(局)。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厅(局)(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对于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样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奖学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1.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身体健康;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
3.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底前评审完毕。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高等学校学生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可按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财政部根据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作适当倾斜。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局)复核);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复核后的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按照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奖学金预算。在接到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材料后,1个月内将国家奖学金预算下达给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厅(局)。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厅(局)(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对于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样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奖学金应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